女子购买百万理财产品亏损超23万(女子购买百万理财产品,亏损了超23万)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民事二审判决书,王女士在广发银行投资100万元购买固定期限理财产品,损失约23万元,事发后,王女士起诉广发银行,最终胜诉获判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15日,王女士在广发银行开立理财账户,并填写了一份书面风险问卷。经检验,王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定型,属于能够承受中低风险的投资者类型。适合投资于既能平衡保本又有一定增值能力的投资工具。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类型对照表:PR1级(谨慎型),适合谨慎型及以上投资者;PR2级(稳定型),适合稳定型及以上投资者;PR3级(平衡型),适合平衡型及以上投资者;PR4级(激进型),适合激进型及以上投资者;PR5级(激进型),适合激进型投资者。
同年10月28日,王女士通过其在广发银行开立的理财账户,在广发银行淮海分行营业网点购买了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财通鼎增资资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购买金额为100万元,购买费用为1万元。已确认配额1000194.44。产品到期清算后,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3日向王女士支付401067.88元、276047.26元和98,105.36元。总共是775220.50元。
2019年4月28日,王女士向中国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局举报广发银行淮海分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2019年6月27日,中国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局向王女士发出复函,称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销售该产品过程中,代销了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谈判失败,诉讼被提起。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诉讼程序;(二)广发银行淮海分行销售竞争性产品是否违反正当义务;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违反正当义务的,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女士于2016年7月15日所做的《风险问卷》,其在购买相关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是稳定的,从王女士在广发银行账户下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可以看出,自7月15日开立该账户以来,2016年及购买问题产品时,他们大多购买了中低风险水平的理财产品,这与2016年7月15日所做的风险问卷所反映的风险承受能力水平相匹配。本案例中,广发银行对该产品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投资者,她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和相当大的风险承受能力。事实上,在中国银保监会上海局给王女士的回复中,也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销售该产品过程中,向客户代销了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向客户销售的产品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明显未履行充足率义务。
对于纠纷的第二个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分行未履行适当义务,导致王女士盲目购买与其风险水平严重不匹配的产品。广发银行淮海分行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广发银行淮海分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事先向王女士告知和说明风险的义务,或存在王女士在“风险问卷”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情况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予以证明对王女士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据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介绍,本案为常规产品,到期前无法兑付,因此即使王女士主观有及时止损会,客观无法实施,王女士关于扩大部分的损失(如有)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关于损失赔偿金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正当义务的内容来看,卖方组织正当义务的实质是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前阶段的诚信义务,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善意地履行了适当的义务,王女士就不会选择继续购买该产品,相应的损失也就不会发生。因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赔偿王女士因购买该产品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使王女士恢复到购买该产品前的经济状态。上述损失不仅包括本金损失,还包括王女士购买该理财产品所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上述资金空置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王律师认为,根据实际损失,从收到最后一笔付款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利息损失并不是不合理的。但是相应利息的计算标准太高,所以她假装调整了。
基于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广发银行淮海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女士资金损失234.779.50元;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女士的利息损失。金额以234,77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广发银行淮海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因此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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