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差异化监管创投基金 鼓励长期资金投成长投创业)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江右
近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从《条例》内容来看,创投基金受重视程度提升,作为专门章节进行特别规定、分类监管,并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多家受访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律所等机构表示,创投基金在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条例》对创投基金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并给予政策支持,有助于培育更多长期资金投资创投基金,有利于鼓励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条例》第四章“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对创投基金进行了专章规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设计思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的职能划分等,为差异化监管和支持政策的落地打下了坚实基础。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律师告诉中国基金报记者,《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了规范性的规定,将创投企业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创投基金公示的信息,应当体现出“创投”、“创业投资”字样;为鼓励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对其最低的存续期有限制性要求。
李铮表示,目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创投存续期不少于5年,鼓励不少于7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投基金存续期不得短于7年。根据实践情况而言,这一期限应该考虑设置在7年左右。
基石资本董事杨杰认为,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一是能够有效解决创投基金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失灵情形;二是在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的前提下,促进创投基金产品规模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长期资本金;三是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日常监管方面的管理机制,为创投基金管理人展业提供更加友好的发展环境。
洪泰基金和久银控股认为,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是市场较为关注的一个亮点,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期待后续出台细化规定。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毅超认为,有关“嵌套”的规定,有利于母基金等特殊主体开展对外投资,明确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也表示,在嵌套层级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了FOF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可以豁免一层嵌套,为FOF基金进一步发展打开了空间。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林表示,《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职责。同时,明确规定证监会及登记备案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要求在“募、投、管、退”全环节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支持,为具体政策的形成和落实提供了立法基础,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拟定、落实和推进。
盈科资本合伙人陈宇雷认为,差异化的分类监管,突出了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有助于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和健康发展。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律师表示,目前创投基金在税收、减持以及备案等方面已有差异化的政策优势,不排除后续基金业协会出台新的创投基金指引,《条例》的出台将加速创投基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