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管辖权介绍:
1、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或重伤20人以上,且受灾50户以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调查;
3、一次火灾重伤不足十人或者受灾不足三十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相关法规介绍: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专家协助火灾调查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火灾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勘查人员安全,初步划定现场封闭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事故嫌疑人。
4.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公布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困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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